截至2024年11月26日收盘,甘李药业(603087)报收于44.65元,上涨0.86%,换手率1.0%,成交量5.57万手,成交额2.5亿元。
当日关注点交易信息:甘李药业主力资金净流入724.25万元,占总成交额2.89%。公司公告:甘李药业2024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每股现金红利0.5元,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11月29日,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24年12月2日。交易信息汇总甘李药业2024-11-26交易信息汇总如下:- 主力资金净流入724.25万元,占总成交额2.89%;- 游资资金净流出447.53万元,占总成交额1.79%;- 散户资金净流出276.72万元,占总成交额1.11%。
公司公告汇总2024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重要内容提示每股分配比例:A股每股现金红利 0.5元相关日期:股份类别:A股股权登记日:2024/11/29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2024/12/2现金红利发放日:2024/12/2差异化分红送转:是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4年 11月 8日的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分配方案发放年度:2024年第三季度分派对象: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号——回购股份》等有关规定,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公司总股本 601,065,290股为基数,扣除回购专用账户上的股份 396,900股,即以 600,668,39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300,334,195元(含税)。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送股和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相关日期股份类别:A股股权登记日:2024/11/29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2024/12/2现金红利发放日:2024/12/2分配实施办法实施办法:除公司自行发放股东和回购专用账户之外的其他股东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自行发放对象:公司股东甘忠如和北京旭特宏达科技有限公司的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扣税说明:对于持有公司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等《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其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月以上至 1年(含 1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在 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0.5元(含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年 1月 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股股票(“沪港通”),其现金红利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45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5元。相关价格调整情况本次权益分派实施完成后,公司股权激励相关价格将做相应调整,具体价格的调整见后续相关公告。
有关咨询办法对公司本次权益分派事项如有疑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证券部- 联系电话:010-80593699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甘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法律意见书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的原因2024年9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的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62.76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下限为人民币15,000万元(含),上限为人民币30,000万元(含),回购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2024年10月2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股份用途的议案》,对回购股份用途进行调整,由“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调整为“用于注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除上述回购股份的用途存在调整外,回购股份方案的其他内容未发生实质变化。上述调整事项已经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公司于2024年11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披露的《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88),截至该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已回购股数为396,900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回购规则》《监管指引第7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述公司回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2024年前三季度利润分配实施差异化分红。
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根据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2024年度前三季度利润分配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回购股份不参与分配),公司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元(含税)。截至本次申请日前一交易日(2024年11月11日),公司总股本601,065,290股,以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396,900股为后的余额600,668,390股为基数,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300,334,195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不涉及以未分配利润派送红股,不涉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如在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保持每股分配金额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格:-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具体测算如下:- 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截至本次差异化分红申请日,公司总股本为601,065,290股,公司回购专用账户396,900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数为600,668,390股。- 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4年度前三季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为现金红利分配,不进行送股和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本次申请日前一交易日(2024年11月11日)公司股票收盘价格为49.80元/股。-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49.80-0.5+0)÷(1+0)=49.30元/股。-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600,668,390×0.5÷601,065,290≈0.4997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49.8-0.4997+0)÷(1+0)=49.3003元/股。- 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49.30-49.3003\|÷49.30≈0.0007%。
综上,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影响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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